各系、招生就业办公室、全体2012届毕业生: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省公安厅、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我省高等、中等专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空挂户口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313号)精神和暂缓就业等有关规定,结合派出所要求,为做好我院今年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离校时,原则上必须将入学时迁来学院集体户的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或者迁回生源地原籍入户,不得继续挂靠学院。以免人户分离。
二、毕业生借出的户口卡,务必于5月25日前归还,从5月25日起,毕业生户口卡一律不外借。
三、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可落户者(包括档案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者),保卫处根据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的就业派遣方案,统一到竹料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按照生源地的常住地址迁回原籍。(就业指导中心必须于6月11日前提供就业派遣方案)。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并交工本费4元。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指定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或者到生源地公安部门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二)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手续的,根据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的相关证明,可保留户籍两年。在暂缓就业规定的期限内,保卫处原则上不提供相关户籍证明,确因结婚、生育、出国等需要学院出具各种户籍证明的,毕业生必须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解除暂缓就业,凭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到保卫处开出《户口迁移证明》,自行到竹料派出所将户口迁出。暂缓就业期满还未落实单位的,保卫处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就业派遣方案(就业报到证),统一到竹料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将户籍关系迁回生源地入户。毕业生根据就业指导中心的通知回校领取《户口迁移证》。
(三)凡是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的,由此产生的户籍管理责任,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四、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户口迁移之后一般不再办理更改手续。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入户地址的,由毕业生本人持相关资料自行到竹料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毕业生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必须及时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五、丢失身份证的毕业生,由本人自行到竹料派出所报失。
六、请各位毕业生高度重视,各系辅导员大力协助,共同把户口迁移工作做好。
七、保卫处咨询电话:22245462。
南国商学院保卫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时间:May 23, 2012 3:59:00 PM
录入者:魏晖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