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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出国(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学籍并已注册,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学生,包括:
(一)学院公派出国(境)学生
学院公派出国(境)学生指的是学院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换学生、学院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境)研修生、经学院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的学生。
(二)因私出国(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境)包括自费留学、研修、实习、实践、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中心全面负责出国(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各系按学院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条件对本系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境)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成绩)认定、离校、返校后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境)学生校内住宿资源的调配。物资设备处资产科、总务处宿管科负责资产的清点。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管理长期出国(境)学生的档案。
第十条 保卫处综合科负责管理长期出国(境)学生的户口。
第十一条 团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团员、党员保留团籍、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出国(境)学生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二条 出国(境)学生的申请资格
(一)出国(境)的交换生、研修生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生,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本科生;
3.具备出国学习的外语基础;
4.综合素质评定优良以上,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5.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与适应能力;
6.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7.交换生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求热爱学校、学习能力强、各科成绩优秀。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具备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的外语基础;
3.综合素质评定优良以上,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与适应能力;
5.符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的其它申请条件。
(三)因私出国(境)实习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专科生需完成前5个学期的学业课程,本科生需完成前7个学期的学业课程;
2.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补考后无不及格科目;
3.本科生需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四)因私出国(境)实践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2.具备出国实践的外语基础;
3.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具备在国外实践和生活的经济能力与适应能力。
(五)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2.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出国(境)学生的选拔与审批
(一)公派出国(境)交换生和研修生选拔流程
1.国际交流中心发布选拔通知,各系在本系转发通知;
2.申请人填写《学生国(境)外学习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系递交申请材料;
3.各系按学生学业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按交换生、研修生名额的2倍确定候选人,并将《学生国(境)外学习项目选拔推荐表》(附件2)及其他材料交国际交流中心汇总;
4.经学院选拔小组笔试和面试后,择优确定入选名单。选拔小组的成员由专业教师、各系、教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5.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国际交流中心将入选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示;若学生自愿放弃,将在候选人中依次递补,确定最终人选。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申请者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学生国(境)外学习项目申请审批表》,并持国(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等有效文件、家长同意书,报所在系审核;
2.各系将审核结果及所需材料报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备案;
3.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人选。
(三)因私出国(境)留学、研修学生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学生国(境)外学习项目申请审批表》,并持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家长同意书,报所在系审核;
2.各系将审核结果及所需材料报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备案;
3.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人选。
(四)因私出国(境)实习、实践学生的选拔程序
1.申请人填写《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附件3),并持家长同意书,报所在系审核;
2.各系将选拔结果及所需材料报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备案;
3.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最终人选。
(五)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学生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并持家长同意书,报所在系审核;
2.各系将审核结果及所需材料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备案;
3.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出国(境)学生的派出
(一)出国(境)交换、研修、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的学生与学院签署《出国(境)学习协议书》,到国际交流中心领取《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按照审批表上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交国际交流中心存档。
(二)因私出国(境)实习、实践的学生与学院签署《出国(境)实习、实践协议书》,到国际交流中心领取《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按照审批表上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交国际交流中心存档。
(三)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学生到国际交流中心领取《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按照审批表上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交国际交流中心存档。
(四)申请因私出国(境)实习、实践、旅游、探亲、访友的学生,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公派出国(境)学生的学籍管理
学院公派出国(境)学生按协议书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学籍年限。学生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分确认后,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的学生,在非假期出国(境)时间超过两个月需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二)非学院公派,但参加学院与国(境)外大学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学生,其学籍可参照相应年级的公派学生执行。
第十七条 出国(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出国(境)学生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出国(境)前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办理完报到手续后,还需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八条 未经学院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者,以及出国(境)逾期且未经批准延期返校者,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学分(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交换、研修和留学的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原则上要求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衔接,并事先得到所在系和教务处同意。出国(境)单纯学习语言的交换生、研修生也应征得所在系和教务处的同意,根据其所学科目,转换为与学院原专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相近科目的学分。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交换、研修和留学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各科成绩,应于国(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院相应各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交换、研修和留学的学生因在国(境)外学习而错过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专业核心课程,而国(境)外学习期间没有与其相同或者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补修,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院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5分(A+、A-均视为95分,以下同),B=85分,C=75分,D=65分或Pass=90分,Fail=59分。由等级分换算为我院五级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A+、A-均视为优,以下同),B=良,C=中,D=及格。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交换、研修和留学的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国(境)外学习学分转换审批表》(附件4),经教务处审核,并得到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表,并免修我院相应的课程。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实习或实践的学生,按照学院要求完成实习和实践鉴定表,方可获得实习或实践学分。出国(境)实习(实践),时间少于3个月,给予1个实习(实践)学分;时间超过3个月,给予2个实习(实践)学分。出国(境)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毕业实习学分。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撰写、答辩及毕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 交换生如期返校后,必须按规定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并按学院规定完成论文撰写及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在国(境)外进行论文答辩且同时向联合培养高校申请学位者,可不提供中文译本,但应提供中文论文摘要。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学生需完成国(境)外大学要求的学位论文,完成答辩,并将学位论文交学院备案,方可获得双方学校的学位。若国(境)外大学不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则学生需按照学院的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及答辩,方可获得我院学位。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学生只申请我院学位的,须符合我院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九条 部分交换生、研修生因国(境)外大学入学时间与我院入学时间不一致,且所学课程与学院相关专业课程不一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需推迟毕业。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出国(境)学生所在系应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对其选课进行指导,并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其所在系和国际交流中心的指定联系人,以便和学院保持联系。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周向所在系和国际交流中心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超过12个月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出国出境时间少于12个月的,学院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者,应事先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院党委、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出国(境)学生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转校、转专业学习,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取消本学院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院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自觉地宣传学院,回校后应积极与老师和同学分享自己在国(境)外学习的学习经历和心得体会,并积极协助国际交流中心做好下一批派出学生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国(境)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九章 费用支付
第三十八条 出国(境)的学生在出国(境)前,需向学院交清下一学年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出国(境)学生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由学院统一办理,有关费用由学生支付。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选派学生出国留学(研修)和交换学习暂行规定》(南国院〔2009〕9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国(境)外学习项目申请审批表
2.学生国(境)外学习项目选拔推荐表
3.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4.国(境)外学习学分转换审批表
时间:Jul 16, 2011 4:59:00 PM
录入者:平台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