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者:张晓娜发布时间:2012-04-01浏览次数:1791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有关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和用户手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2. 校园网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3. 各入网单位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4. 校园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5. 严禁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

    6.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7. 校园网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教育技术中心网络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报教育技术中心主任批准。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8. 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9. 各单位应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该单位内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10.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a.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b.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c.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d.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e.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8)端口扫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上述情节严重者,将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时间:Apr 1, 2012 11:06:00 AM   

 

录入者:张文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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