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系刊】如何自我保护——大学生实习维权难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16浏览次数:572

【第八期系刊】如何自我保护——大学生实习维权难

 

       本网讯 (记者/余娟玲)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今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随着教育观念的改变,实习在大学教育中的份量越来越重,几乎已成为每一个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实习期间,大学生具有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然而,由于目前缺乏强有力的权益保障机制,使得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权益受侵事件时有发生。在大学生就业高峰期,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如何利用法律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长时间顶岗工作 无报酬
     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仅有5%左右的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然而这远远不能满足众多大学生的实习需求。由于这种僧多粥少的情况长期存在,企业在招收实习生时就拥有了主动权;而大学生们实习心切,往往便会疏忽了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据了解,实习生长时间顶岗工作却无报酬或仅有微薄补贴的现象广泛存在。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迎春表示,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且没有列出具体的惩罚规则。
     在法律层面上,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对其并不适用。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保障实习生权益这一块,我国的法律在这一片上还存在空白。
实习时意外受伤 无赔偿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在所难免,我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其中大部分为工科理科学生。在他们的实习或者兼职的过程中,常存在安全隐患。有调查显示,有 67.62%的学生在兼职时没有任何劳动安全保障。一旦发生问题,大学生就会面临赔偿责任不明、企业学校推诿、自身权益很难保障的困境。
     由于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往往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现在该办法已经被废止,《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江苏高院行政庭的法官、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前不久在江苏召开研讨会。会上有专家指出,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工作发生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不应局限于实习生的身份,而应该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实习生提供的劳动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已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他们呼吁,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时,恢复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关于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以实习名义招工 无合同
    “实习生权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实习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实习生与企业、学校之间签订一份合理的实习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发生万一,也可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李迎春建议,大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至少要对实习期内实习时间、实习报酬、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理、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做出约定。
      就业“知情权”
      人才交流奉行的是“双向选择”的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因掌握了求职者的详细资料而能从容决定选择与否,而求职若渴的应聘者却因信息不全而难以做出自己的正确选择。这样,“双向选择”就变成了“单向选择”。既是双向选择,应聘、求职者应该有了解对方的权利,对求职的毕业生来说应该有求职“知情权”。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不仅有权了解招聘单位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信息情况,而且在不被聘用的情况下也应该知道自己的落聘原因。
      就业“知情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求职的毕业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向那些表示“无可奉告”的单位再问个究竟。

 

 

(责任编辑:冯秋华)

时间:Dec 16, 2010 5:48:00 PM   

录入者: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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