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研处-张懿发布时间:2020-05-13浏览次数:1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面向21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发挥我省教育科研的优势,促进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理论规划领导小组委托,以及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教育科研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我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有关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归口科研处,科研处负责统筹教育科研规划,指导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并统筹科研经费。

第三条 凡以广东省社科基金、广东省教育厅教育经费资助或支持的教育科研项目,均纳入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的范畴。省教育厅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科研经费,同时,要拓宽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要以适当方式支持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教育科研工作,但各级各类研究会、协会的研究课题原则上不纳入教育科研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理论对教育发展的指导、探索、促进和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2、审定并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

3、筹措和管理教育科研经费

4、发布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审批广东省教育科研课题,对重大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5、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等

6、评定和奖励广东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7、领导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科规划小组的工作

为推动各地区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当地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各地市教育科研规划和计划,发布本地的教育科研课题指南

2、制定本地市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组织(或协助组织)、协调、指导(或协助指导)管理(或协助管理)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课题及其研究成果

第六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挂靠在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具体负责教育科研规划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2、具体制定教育科研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具体管理和筹措教育科研经费

4、具体组织教育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5、组织交流教育科研信息

6、具体组织教育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和成果评奖工作

7、组织各级各类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以及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有关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8、具体组织和支持教育科研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协助做好有关教育科研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结项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七条 各地级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教育科学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教育科研机构,也可在教研室的基础上,扩大职能,或采取其他方式统筹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教育科研的领导责任,有领导分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重点中学、省一级学校要建立教育教学研究室或专兼职相结合的科研室。

第八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设立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1、对广东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教育学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建议

3、参与教育科学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及验收

4、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九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广东教育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五年规划发布时间一般在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的发布时间一般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五年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订,由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有关业务处室的协助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整理,报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分:(1)重点项目;(2)一般项目;(3)青年项目;(4)自筹经费项目。一般两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软件、专著等。研究(咨询)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专著一般为3-4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项目外,原则上鼓励以研究(咨询)报告、论文或其他应用性成果作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十一条 少数重大研究课题,以委托项目招标的方式,经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其管理要求同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在申报时要说明,其申报、评审及管理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十四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须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职称,否则,须有两名相同专业的具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边远地区或因特殊原因的,可由两名具副高职称的专家,或者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青年项目申请者职称不限,但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39周岁)。

4、申请者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5、未按期完成国家、省部级教育科研项目或其他重要项目的,不得申请新项目。对按本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6、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应用性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提倡并鼓励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与地方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教师联合申报课题,并适当予以倾斜。

7、承担委托研究课题的单位,必须具有政治业务素质高的课题组负责人,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和科研管理力量。

8、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各高校科研处、各中专学校负责本地、本单位教育科研规划项目的推荐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各地级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应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以及《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按规定时间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六份统一送交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按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六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实现同行专家评审制,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讯评审专家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会议评审专家则从专家库中按有关程序抽取。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尤其是对推进素质教育、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省有重大推动作用或重大突破的课题。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价值的论据和论证。

4、研究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

5、申请人以及课题组其他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6、预期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价值。

7、课题成员结构和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的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复查。

2、通讯评审。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评审标准制定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将有关申请书分送3-5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打分并写出评审意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专家打分以及评审意见择优选出超过拟立项数1-2倍的申请项目,提供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学科评审组根据通讯评审的结果,筛选提出建议立项的名单(包括建议资助经费),以无记名投票得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学科评审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建议。对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须写出书面意见并提出资助经费建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交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拟立项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含配套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1、通讯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资料。

2、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评审;工作人员(含学科秘书)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原则上也不能参加通讯评审阶段的工作。

3、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金和礼品。

4、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如有评审专家违反以上规定,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如有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乃至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发出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发出通知之日算起。此即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含青年项目)和配套资助项目。所谓配套资助项目,是指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供部分经费(一般为1/3),其余经费(2/3)由所在单位配套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经费资助金额(如果是配套资助,需包括配套经费)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取消立项资格。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资助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供的资助经费,省级项目由财政专项经费开支,均由省教育厅基财处或办公室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项目一般分三次拨款。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50%;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批准经费的30%;其余20%为预留保证金,待项目结项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现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当地教育科研规划办)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成果评审鉴定验收等小型会议费用。

4、课题研究实验费。

5、计算机及其辅助材料费和使用费。项目研究工作确需计算机而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购买,但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等。

7、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5%。

8、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购置大型设备等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节余(包括预留保证金)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资助。预留保证金也可用于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厅基财处和办公室。

对于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配套资助项目,各地和各单位要确保配套经费按时全部到位。其它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地和各单位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研究开展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原定计划进行,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包括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

3、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如何。

4、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项目研究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中期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对检查合格的,按时拨付第二次经费,对不按时报送中期检查报告或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的要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统一布置,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予以协助具体实施。重大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参加。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地级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各中专学校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可予以指导。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汇总中期检查情况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当地教育科学规划办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延期或多次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6、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撤销项目:

1、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

2、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或研究内容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7、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8、剽窃他人成果;

9、两次鉴定未获通过者;

10、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教育科学规划办追回,作为本单位或当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科研发展经费留用。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一条 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教育科学规划办作为教育科研发展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充分理由,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予以验收结项。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一般须经鉴定验收结项后,方能出版。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进行,少数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推广需要会议鉴定的,须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委托研究项目、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教育厅业务处室或当地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三十四条 通讯或会议鉴定专家的选定:

1、鉴定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职称,思想作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身体健康。一般从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挑选。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控制在5-7人。

3、课题组不能选择鉴定专家,其成员和顾问不得担任鉴定专家。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后,填写《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连同最终成果一式五份报送鉴定组织者。

2、鉴定组织者对《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确定进行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将最终成果和《广东省教育科研规划项目通讯鉴定表》寄送5位同行专家。通讯鉴定专家依据《通讯鉴定表》的要求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打分。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咨询)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鉴定组织者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组织者召开会议,按鉴定要求对项目成果作出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专家组长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厅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需填写《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申请表》,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三十七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包括:一份《鉴定申请表》原件,《通讯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证明材料或会议鉴定意见,两套最终成果,经费决算表。验收合格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发给《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出版、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对于我国特别是我省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对于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而且效果明显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第三十九条 凡列入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经鉴定验收合格后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并作为参加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四十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与有关部门或厅业务处室一起,不定期召开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资助或协助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逐渐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五年举行一次全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往其他教育科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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